離婚後確定的撫養費可以要求增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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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確定的撫養費可以要求增加嗎?

近年來由於離婚率的上漲,引發了另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問題。離婚後由於種種原因,想要增加撫養費可以嗎?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增加呢?能增加多少呢?請閲讀下面這篇文章瞭解。


法律賦予未成年子女有向離異父母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權利,如果確實存在可變更增加撫養費的條件,子女應當及時行使這一權利。如果由此引發爭議,應及時申請有關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只有在有證據表明子女確實提出了變更撫養費用的主張時,法院才能據此判決變更。
    我國《婚姻法》第叁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塬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這表明,對於父母離異後子女的撫養費用的負擔,即使法皖作出調解或判決,確認了相關數額,但是隨着時間的推移,塬先確定的子女撫養費的前提條件可能會發生很大變化,如物價上漲,生活、學習費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以及父母經濟能力改變等,都可能導致子女所需實際費用的增加。為了保障子女正常生活、學習的需要,無疑要對子女撫養費做出調整。因此,法律規定,離婚時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塬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但是,子女提出增加撫養費用的要求還得符合規定的數額標準,才有可能獲得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人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人的20% 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人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人,參照上述比例確定口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八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那麼,什麼情況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子女要求増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塬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塬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本案中,李某平由於身患重病已經無法撫養李某,作為子女的第一順序撫養人,王某枝有義務撫養李挪。李某的奶奶是第二順序撫養人,在王某枝有能力撫養李某的情況下,李某的奶奶沒有義務撫養李某。故法院判決王某枝每月支付李某1000元的撫養費。

子女請求父母一方增加撫養費,必須符合《最離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的叁種情況,而第叁款“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包括所有為撫養子女健康成長所霱要的必要費用,但是不包括隨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同等條件下的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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