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未成年子女撫養費可以主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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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婚內未成年子女撫養費可以主張嗎?

婚內未成年子女撫養費可以主張嗎?

可以主張婚內的子女撫養費,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三條明確指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給予未成年子女撫養費,一般都是夫妻離婚以後才實施的。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台前,對於婚內能否主張未成年子女撫養費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夫妻沒離婚財產共有,如果判決一方需要支付撫養費,執行時就會遭遇尷尬。基於這個原因,以往,有些法院並不支持還沒離婚的夫妻代表孩子主張撫養費。而現實中,如果一方常年在外,錢不歸家,另一方辛苦帶孩子,無法維持生活,這樣判就會導致不公平。

二、子女撫育費該怎麼支付

對子女撫育費數額的確定,應視離婚雙方的實際承受能力決定,對於有固定收入的,可按月工資收入的20%-30%的比例確定,撫育兩個以上子女的,可適當增加比例,但最高不能超過固定收入的50%;對於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給付的方法:

1、一次性支付;

2、按約定的期限分段支付;

3、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財物折抵。

撫育費包含“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內容,應支付至成年止(即十八週歲),但是如果子女年滿十六週歲並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生活費的主要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支付。如果子女是全部或部份喪失勞動能力,不受十八歲的限制。在校就讀的子女,可支付至高中畢業止。

對於子女撫養費的主張,一般是需要在離婚後進行認定的,涉及到子女撫養權的分割處理,未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是需要支付撫養費的,但在婚內一方拒不承擔撫養義務的一方,也是需要按照規定來支付撫養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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