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非婚生社會撫養費繳納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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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婚生社會撫養費繳納多少錢?

一、上海非婚生社會撫養費繳納多少錢?

《上海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生育第二個子女不符合規定的,按下列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系城鎮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佈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徵收,但前一年實際年可支配收入高於市統計局公佈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實際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徵收。

(二)系農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佈的全市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的三倍徵收,但前一年實際年純收入高於市統計局公佈的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的,按其實際年純收入的三倍徵收。

二、變更情況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

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三、存在問題

由於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不確定性,使得有很多問題:

第一,“1994年以後,一些地方認識到,計劃生育是倡導性義務,對超計劃生育不適宜給以行政處罰,因此,陸續將罰款改為了收費”即使是這樣,在很多地方還是有好多強制性的。孩子還沒生下來,由於和“計劃生育的”頂了幾句嘴,被帶到了“公社”裏拘留了。可能這就涉及到了我國的“人權”問題;

第二,這些錢被收了以後弄到哪裏了,是不是用在了“社會撫養”上。這可真的不是一個小數目;

第三,為什麼會由於地方上的“領導”換了以後,“社會撫養費”就跟着變了,而且是變高了。協商好了一次交清,卻因為領導班子的調換而改變;

第四,家庭收支“入不敷出”時是不是也要繳這個費用,讓人感覺和“舊社會”差不多。

我們國家在上世紀中,人口增長速度過快,為了控制人口的增長速度,也是推行的獨生子女政策,規定了家庭只能生育一個子女,如果有家庭違規生育,生育了多胎子女後,國家會要求違規家庭按照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撫養費的具體金額會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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