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時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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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時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

一、哪些情況時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也就是説,通常情況下子女成年後,父母在物質和生活上不再有撫養義務。但是,如下情況父母有能力負擔時,父母有教育撫養的義務:

1、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其收入不足於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二、離婚撫養權怎麼確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三、撫養包括哪幾方面的內容?

包括四個方面:

1、精心關懷、照料子女、為子女營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條件和氛圍,確保子女的生命權、健康權、生存權;

2、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費用,為子女健康成長和發展提供經濟保障;

3、提供子女教育、學習費用,保證子女充分享受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為培養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質和生活技能創造條件;

4、言傳身教,身體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確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撫養與家庭教育有機統一起來。

綜上所述,父母對未成年人子女具有撫養義務,這是法律強制規定的。子女成年後,原則上父母不再照顧,但是子女還在讀書或者沒有勞動能力無法獨立生活的,父母應該撫養。除了撫養外,父母還要盡到法定監護人的職責,不得以任何理由遺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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