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該給誰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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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婚生子女該給誰撫養

非婚生子女該給誰撫養?

1、孩子跟隨的一方(生父或生母)後來和他人結婚的,如果他人願意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用,可以酌情減少另一方的撫養義務,但絕不能不盡撫養義務,仍然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2、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在離婚之訴中,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及有關法律規定,從子女利益最佳原則出發予以妥善解決。具體意見可參照最高法院法發(1993)30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有關規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①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②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③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①以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⑤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以准許。

(3)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准許。

二、非婚生子女撫養到什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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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撫養程度:撫養程度即應給予撫養權利人撫養的水平、標準。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有請求生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婚姻法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而我國《婚姻法》第 25 條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由此可見,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僅包括生活費和教育費,而婚生子女的撫養費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等費用,二者的區別甚為明顯。此種給予子女差別待遇的做法與我國立法確立的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地位平等的原則相悖,並且非婚生子女撫養費項目的殘缺對非婚生子女基本權益所造成的傷害是顯而易見的。因此立法應取消對非婚生子女撫養費項目的限制,規定父母給予所有子女相同的撫養程度,以確保子女之健康成長。

雖然是非婚生子女,但也是自己的孩子,不管是什麼原因都不能棄之不顧。而一般要是父母分開了,也需要同時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一併作出處理。若無法協商處理好,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是會被立案受理的。這與男女起訴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情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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