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撫養權如何確定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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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兒撫養權如何確定歸屬?

女兒撫養權如何確定歸屬?

1、子女不足兩週歲

離婚時子女不足兩週歲的,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於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願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2、子女在兩週歲以上

離婚時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且雙方都爭取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

(1)子女隨父母中其中一方時間較長,對這一方較有感情,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活;

(2)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也可以作為決定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

(3)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那麼子女自然不適於與之一起生活。

(4)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麼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3、子女在十週歲以上

在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説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二、申請撫養權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撫養權關係未成年的健康成長問題,我國法律允許在一定情況下變更原先的撫養權決定,具體有兩種變更方式:

1、起訴變更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並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在審理時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予以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因此,如果之前離婚判決時確定的撫養權歸屬,出現這些不利於被撫養子女的情況時,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的,一般都會得到支持。而且,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可以按照其自身的意願選擇自己的監護人,更加有利於其自身的健康成長。

2、協議變更

就像離婚時的撫養權歸屬問題一樣,變更撫養權既可以向法院請求變更,父母雙方還可以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法院對於種變更方式,是准許承認的。

離婚撫養權糾紛中,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因此,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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