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再婚撫養權應該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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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再婚撫養權應該歸誰?

一、父母再婚撫養權應該歸誰?

再婚的孩子撫養權歸孩子的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二、關於離婚子女撫養權是如何規定: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三)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四)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關於離婚子女撫養權是如何規定的?離婚子女撫養權規定處於哺乳期孩子的撫養權一般歸母方,孩子兩週歲以上先考慮條件好的一方,孩子十週歲以上先考慮孩子自己的意見,如果雙方輪流撫養孩子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更好,法院會予以批准。

綜上所述,再婚父母在爭取自己孩子撫養權時也是按照正常程序進行爭奪孩子撫養權的,若是孩子已經具有認知能力,最大的決定權還是在於孩子本身意見。法院在審判期間也會遵循實際情況進行判定撫養權。孩子的父母應當自行準備相應的材料證明自己具備撫養孩子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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