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對孩子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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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祖父母對孩子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別是什麼

祖父母對孩子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別是什麼

監護權基於親權而產生,撫養權基於血親(包括擬製血親)而產生,有監護權並不代表有撫養權。

1、監護權不受父母之間婚姻關係解除的影響

夫妻離異之後,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不受影響,因為,父母對子女的親權、監護權不受父母之間婚姻關係解除的影響。父母離異之後爭奪的是子女的撫養權而不是監護權,因為,監護權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沒有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對未成年子女都擁有法定監護權。

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是自然權利,屬於親權的一部分,與由誰撫養沒有法律邏輯關係。也就是説喪失撫養權的一方仍然對子女擁有法定監護權。

2、監護人並不都是應對被監護人盡撫養義務的人

父母作為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父母負有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但有的情況下,監護人並不是撫養人。實際上,只有當監護人同時又是撫養人時,他對被監護人才既要盡撫養義務,也要承擔監護責任。

3、父母間不存在監護權變更問題,變更的是撫養權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只有在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時,才由該條規定的其他人依序擔任監護人。

二、什麼是撫養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擁有該權利的一方或雙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權決定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該權利在子女成年時即消滅。

三、什麼是監護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權是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是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實施管理和保護的法律資格。

撫養權和監護權是有區別的,有撫養權不代表有監護權,監護權是有法律順序的,並不是誰都可以的。一般情況下未成年的孩子監護人是父母,除非是父母不在了,或者是有特殊情況,否則是不可以進行變更監護權的,變更監護權也是需要按照法律順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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