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確認需要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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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確認需要訴訟嗎?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確認需要訴訟嗎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確認一般不需要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的設立方式有哪些?

1、法定監護。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

2、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

3、委託監護。

4、遺囑監護。

三、可以請求法院撤銷父母監護資格的情形有哪些?

(一)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四)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七)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總的來説,正常情況下監護人不需要專門通過訴訟確認,除非監護人有監護能力卻不履行相應的監護職責,或者利用監護人的身份實施了一些嚴重損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這種情況下,任何個人或者組織都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父母的監護資格,重新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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