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探望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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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方拒絕或不合理限制對方探視子女,導致各種矛盾甚至傷害事件的發生。其結果,受傷最深的仍然是無辜的孩子。夫妻在離婚之後,沒有與子女直接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權。而現實中因探望產生的糾紛也不在少數,那麼當事人該如何解決探望權糾紛呢?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如何解決探望權糾紛

一、如何解決探望權糾紛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離婚而解除。但由於離婚事實的存在,父母不能一起共同撫養子女,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只能由父母其中的一方直接撫養。離婚後對子女的撫養,父母的權利是平等的。父母離婚後,子女隨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對子女撫養形式的變化,並不影響父母對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不予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讓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義務,對不履行義務的,相對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探望權的判決或裁定需要強制執行時,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採取強制措施,也不能強制採取不利於子女健康的探望行為。

探望權的行使可中止、恢復,在執行案件中應區分不同情形處理。在行使探望權方面,對子女不滿10週歲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規定的探望時間和方式執行,如子女已滿10週歲但不滿18週歲且智力發育正常的,執行人員應當徵求該子女的意見。在執行探望權案件的過程中,應深入瞭解當事人的思想狀況,耐心細緻做好當事人的法律宣傳工作,釋明法律規定,告知其依法應享有的權利及應承擔的義務。

二、處理探望權糾紛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處理探望權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婚姻法》第36條、第38條、第48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一26條、第32條的規定。

1.《婚姻法》關於處理探望權糾紛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關於處理探望權糾紛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關於探望權糾紛的解決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現實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剝奪對方探望孩子的權利。發生子女探望權糾紛時,父母雙方一定要溝通協商,當然也可以依據離婚協議、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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