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可否以物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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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可否以物折抵
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相關規定,撫養費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雙方父母的負擔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而確定的,合理的撫養費用。正常給付期限到子女十八週歲為止。撫養費數額的按有固定收入以及無固定收入兩種情況,根據同種計算標準,需要撫養一個子女的,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需要撫養兩個子女的,可以適當提高比例,最高可以達到百分之五十。如果存在特殊情況的,這個比例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或降低的。至於以物折抵,根據相關規定,為了被撫養人的權益,以撫養義務人的財務折抵撫養費的情況是允許的。但只出現在撫養義務人無經濟收入,無法按一般標準給付撫養費用。或者撫養義務人下落不明,無法追索撫養費用的情況下,能夠通過折價抵現的方式取得撫養義務人擁有所有權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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