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小孩撫養權可以更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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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小孩撫養權可以更改嗎

有的人不知道在離婚之後,其實也是可以對孩子撫養權進行變更的,因此在離婚的時候就導致爭奪撫養權異常的激烈。但也有那種協議離婚的夫妻,之後要求更改撫養權的情況。那從法律角度來看,離婚協議小孩撫養權可以更改嗎?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協議小孩撫養權可以更改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出現以下法定事由時可以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夫妻雙方可以協議約定孩子撫養權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可見,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後,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協議,而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及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准許。

離婚後,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變更子女撫養協議,屬於協議離婚的應向辦理離婚登記機關備案,屬於法院訴訟離婚的,應向原審法院備案。

2、可以向法院起訴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二、離婚後能否輪流撫養子女

一般情況下,父母離婚時,子女只隨一方共同生活或者較多地隨一方共同生活。

隨着計劃生育政策的全面深化,近來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爭搶撫養獨生子女情況非常多,於是出現了由父母輪流撫養子女的現象。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子女,一方面能夠減少因父母離婚給子女心靈上投下的陰影,使子女不因父母離婚而失去父母的共同關懷愛護,在人格上、生理上健康成長;另一方面,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也可以使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可以緩和當事人雙方的對立情緒,融洽雙方的關係,共同做好對孩子的撫養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根據此規定,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子女的,一般需要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由人民法院認可。採用這種撫養方式,需要一定的客觀條件,要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和保護其合法權益。有的當當事人在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反悔,不履行協議,當事人雙方可以就撫養問題另行起訴。

無論夫妻通過怎樣的方式離婚,需要對孩子撫養權進行變更的話,此時都是需要提出合理的理由才行,否則法院也是不會支持其變更的主張。至於離婚協議小孩撫養權可以更改嗎?答案就是肯定的了,如果在變更撫養權的時候雙方也能協商處理的話,這對孩子來講也是很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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