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申請增加撫養費怎麼寫?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6W

一般申請增加撫養費怎麼寫?

一般申請增加撫養費的條件怎麼寫?

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尺度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餬口水平。

四,撫養費詳細數額如何確定?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尺度支付;1,有固定收進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進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進步,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進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進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進或同行業均勻收進,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進步或降低上述比例。

五,撫養費應怎麼給付?

1,有前提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前提的,可以按月或按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上文給出了強制申請撫養費申請書的範文格局,申請撫養費的番申請書中要包括申請人,執行人以及申請的哀求等的內容,其中申請哀求需要詳細書寫。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年共和國婚姻法》若干法律的解釋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孩子是社會的希望、祖國的棟樑。根據法律要求,撫養費是可以通過一定程序進行增加的。撫養的費用固然可以增加,但一個家庭的土崩瓦解對孩子的心靈卻造成了不可修復的創傷,也許經濟上的彌補不是孩子所需要的,來自父母對他們的愛與關心才是孩子心靈的”創可貼“。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