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裏辦理撫養權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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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裏辦理撫養權公證

我們知道,撫養權既是父母對子女的權利,更是一種義務。有時候父母為了增加撫養權的信服力,會選擇到公證處辦理撫養權公證。那麼,在哪裏辦理撫養權公證呢?下面,本站小編詳細為您介紹。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那麼我們應該到哪裏去辦理公證呢?即如何確定公證的管轄問題。

公證管轄是指各公證處之間受理公證事務的職責劃分與權限分工。公證管轄可分為地域管轄、協商管轄和指定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不同地域的公證處之間按其轄區受理公證事項的權限分工。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法律行為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涉及財產轉移的公證事項由申請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涉及不動產轉讓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但遺囑、委託、聲明中涉及不動產轉讓的除外;收養公證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的公證管轄;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區的收養公證的管轄,依照司法部有關規定確定。

協商管轄是指根據地域管轄的規定,兩個以上公證處對同一公證事項均有管轄權時,由當事人或公證處協商確定管轄。《公證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申請辦理同一公證事務的若干個當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不在一個公證處轄區,或者財產所在地跨幾個公證處轄區時,由當事人協商,可向其中任何一個公證處提出申請。如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由有關公證處從便民出發協商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定某類或某一公證事項由某一公證處管轄。《公證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證處之間如因管轄權而發生爭議,由其共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此外,在特殊情況下,根據國際條約或法律授權,可以由特定的機關、組織或公民代為行使公證職責。《公證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我國駐外國大使館、領事館可以接受在駐在國的我國公民的要求,辦理公證事務。”行政機關指定某類或某一公證事項由某一公證處管轄。《公證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證處之間如因管轄權而發生爭議,由其共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所以,在哪裏辦理公證,一般是到當事人住所地,法律行為發生地公證處辦理。當然,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到協商的公證處辦理公理。撫養權公證其實並不影響撫養權的存在。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我們有專業的律師能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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