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代孕撫養權爭議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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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代孕撫養權爭議怎麼處理

正常家庭的父母是有孩子的撫養權的,撫養孩子直到其成年。而且一般情況下撫養權是不可以進行轉讓的,撫養權變更也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但是有的地方會出現代孕的情形,這是撫養權可能會有爭議。那麼上海代孕撫養權爭議怎麼處理呢?下面就給大家介紹一下。

一、上海代孕撫養權爭議的處理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下,並非所有代孕協議都當然無效,對此應依據民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區分處理。例如,在滿足行為能力、意思表示要件的前提下,有償代孕協議會因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原則而無效,但無償的、合乎社會公共道德且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原則的代孕應為有效。 當代孕協議無效時,子宮提供者即受託人是代孕子女法律上的母親,而基因提供者即生物學上的父母則並非當然是代孕子女法律上的父母。

受託人在符合當前《收養法》規定的前提下,有權將代孕子女送養,而收養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可收養,至於其是委託人還是第三人則在所不問。 當受託人下落不明時,有權機關應依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將代孕子女送養,其送養時應重點關注事實上已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且行使撫養教育職責的委託人,在無證據證明委託人存在不利於被收養人身心健康成長的情形時,應依法確立其與被收養人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並由其行使監護權。

二、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

若承認生物學上的父親為代孕子女當然意義上的法律上的父親,那麼就必須澄清於此父親的配偶與代孕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 因為在我國現行民事法律體系內部,婚姻家庭之內的父母子女關係主要通過自然血親和擬製血親兩條途徑形成,其中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核心,以該類型為模型而通過擬製血親構造的父母子女關係又包括通過法定收養程序形成的養父母子女關係以及男女通過再婚而與對方配偶的親子所形成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兩種。

在繼父母子女關係中,繼父母是指子女對父母一方或者雙方再婚配偶的稱謂,繼子女是指後婚配偶一方對對方配偶的子女的稱謂。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婚外第三人之間所出之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成為婚姻關係中另一方的繼子女,儘管在學理上仍存在否定性見解。

一般來講,於此情形下婚姻無過錯方依然可以與過錯方的非婚生子女形成繼父母子女關係。存在繼父母子女關係並不必然使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建立《婚姻法》第21條所規定的父母子女關係,即繼父母並不必然對繼子女負有監護職責。對於繼父母子女關係是否可以適用調整父母子女關係的一般規則進行調整,還需要依據其他標準進一步判斷。

雖然有很多代孕的行為,但是代孕協議不都是有效的。只有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才能討論其有效性。可以將代孕子女進行送養,但是對方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收養手續,進行合法的收養,這樣才能避免發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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