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現在兒童撫養費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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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現在兒童撫養費多少錢?

離婚事件在當今社會越來越普遍,離婚容易,但是離婚後各種事情的處理卻非常棘手。其中一項就是兒童扶養費用的計算,平頂山現在兒童撫養費多少錢?許多人並不清楚撫養費的計算標準和方法,下面就説明兒童撫養費用的相關知識。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承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 關於子女撫育費的數額的確定。首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無論是協議還是判決,都應以三個方面的因素為確定依據:一是子女成長的實際需要;二是父母雙方的實際承擔能力;三是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即使是父母雙方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法院也應查實雙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據,否則,影響子女健康的應不予准許。確定子女撫養費有以下3種具體的計算方法: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承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第二,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第三,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關於子女撫育費給付的方式。子女撫育費可以採取以下的給付方式:一是定期給付和一次性給付。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雖無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當收入的父或母,應按月給付;從事農業生產或收入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給付;特殊情況下,也可一次性給付,如當事人有充分的經濟能力,有條件一次性給付的;對於涉外、涉華僑、涉港澳台同胞的離婚案件,對子女的撫育費一般都做一次性給付的處理,以免日後發生執行困難。二是以物折抵。這種方法,主要適用於沒有經濟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這種情況下,按照確定的子女撫育費所要給付的數額,用歸屬與無經濟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財物,以相當的數額,折抵撫育費,交付撫養子女的一方。

(3) 關於子女撫育費給付的期限。子女撫育費給付期限包括原則期限和特殊期限兩種。原則期限是指撫育費的給付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後,按父母的經濟負擔能力,仍要負擔其撫育費,其停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種情況,即是特殊期限適用的前提條件: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據有上述特殊情況之一的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父母仍要負擔其撫育費。

如何計算離婚子女撫養費詳細介紹:(歡迎大家提供有用信息,我們會不斷補充)

給付子女撫育費的數額,一般為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參照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為標準,由父母雙方協議確定。不能達成協議的,由法院依據上述原則判決。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依照雙方約定確定,沒有約定的到子女有能力獨立生活為止。

相關法條: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節錄)

第7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條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第11條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12條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離婚案件中,大家最關注的子女撫養問題除了子女歸誰撫養外,還有子女的撫養費如何給付的問題。下面,就這一問題根據相關法律結合司法實踐作一歸納。

一、子女的撫養費具體有哪幾項?

根據司法解釋,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 、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二、法院根據什麼標準確定撫養費?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三、撫養費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撫養費應怎麼給付?

1、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五、子女撫養費可以由一方全部負擔嗎?

1、如果協商一致,是可以的,當然,如果有證據顯示承擔全部撫養費的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

2、即使達成上述協議後,如果過一段時間後,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六、孩子的撫養費應給到幾時?

1、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2、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七、成年的子女還需要父母拿撫養費嗎?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八、什麼情況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法院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九、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如何支付撫養費?

根據司法解釋,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十、繼父母應否向繼子女給付撫養費?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繼父母也可以不給付繼子女的撫養費;如果同意撫養,當然法律也認可。

十一、養父母應否向養子女給付撫養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反對一方可不負擔撫養費,由收養一方撫養該子女。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妻雙方收養的子女,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後收養的子女,在沒有解除收養關係前,應按照法律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承擔養子女的撫養費。

十二、孩子改姓,父母可否拒付撫養費?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但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法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釋義:本條是關於離婚後子女撫養費負擔的規定。

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因此,離婚後的夫妻雙方都有平等地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經濟責任。理解這條規定,就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撫養費的範圍

撫養費應當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

二、確定子女撫養費承擔的兩種方式

1、由父母雙方協議

父母通過平等自願協商,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應予准許。但是,協議應當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於子女的,就不應准許。

2、由人民法院判決

雙方協議不成,或者其協議不予准許時,應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決。

三、關於撫養費的幾個問題:

1、撫養費的數額

子女撫養費的多少及各方承擔的份額,直接關係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必要的撫養費也是子女生存、接受必要教育的基本保障。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分兩種情況:

一是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工資總額的計算,應當包括基礎工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津貼、獎金、生活補貼及其他的收入。

二是對於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其當年總收入或其所處同行業的平均收入。如農民給付的撫養費的標準一般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個體工商户、專業承包户、私營企業主的子女撫養費,應根據其經營狀況和實際利潤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2、撫養費的給付方法

一是撫養費應定期給付。定期給付,通常以月、季度、年為時間單位。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撫養費應按月給付;沒有固定月收入的,則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給付,無論是按月還是季度、半年或年定期給付,為了便於執行,都應在調解協議或判決書中加以明確。

二是如果有經濟條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給付,但對於一方要求一次性給付的要慎重處理,確有必要採取一次性給付的,要注意掌握條件。以下情況可以一次性給付:一是出國、出境人員;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個體工商户、專業承包户、私營企業業主等人員;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財產折抵的;四是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

3、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一是相關的法律規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教育法》規定,國家、社會、家長必須為未成年人完成9年義務教育負有責任,至於9年以後的教育,父母就沒有必然的義務支付學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1)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①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讀的;③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二是要注意的問題,所謂“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對成年子女給付撫養費是有條件的,其法定條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成年子女因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而需要被撫養;二是父母具備負擔能力,即父母在維持自己的生活外還有承擔撫養義務的給付能力。如果父母因負擔撫養義務即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則不負擔給付撫養費的義務。

4、撫養費的變更

法律賦予子女可根據實際情況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原定數額的要求,也就是撫養費數額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變更的。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無論是在協議離婚時達成的還是由法院判決的,都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數額的合理要求。至於費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僅憑子女單方面的要求而確定,應經相應的程序予以解決。其程序可由子女與父母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一是原定撫養費的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此外,還有減免父或母一方撫養費的情況,一般有兩種:

一是給付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經濟負擔能力,又願意獨自承擔全部撫育費;

二是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選或被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來源,則仍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三是直接撫養子女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相對減少。但繼父或繼母不願撫養的,生父或生母的給付數額不能減少。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以下簡稱扶養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它包括被扶養人範圍和生活費的計算兩項內容,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筆者就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談一下自己粗淺的認識。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把被扶養人分為以下幾類:1、受害人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2、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3、受害人的父母。對前兩項很少爭議,對受害人的父母年齡超過60歲,作為被扶養人,是沒有爭議的,但對於中年的父母作為被扶養人存在很大爭議,是許多案件爭議的焦點,也是當事人纏訴的一個原因。

生老病死是自然規律,人一定會因年齡大而喪失勞動能力,需要子女贍養,雖然這仍歸屬期待利益的範疇,但這種期待利益是必然發生的,更像銀行存款,支付是不可避免的。其次,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撫養(扶養)和贍養,在現實生活中是相互交織、同時發生的。在子女未成年時,主要表現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子女成年之後與父母形成相互扶養關係。子女幫助父母勞動,盡一定的贍養義務。父母在能力所及參加勞動,並以自己的社會經驗和知識(特別是知識分子),給子女以幫助,相互扶助;父母年老體弱,或因病及其他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時,則主要表現為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子女成年之後父母喪失勞動能力之前的這段時間,這種撫養(扶養)和贍養是一個彼此存在、此消彼長、相互轉換的過程,單就贍養而言,它是一個逐步增加直至完全需要的過程,不可能制定一個標準來劃分需不需要贍養。人為以某個年齡來確定父母需要贍養,既不科學也不具有合理性。試想,對於身體健康狀況正常的男性,如果以工人退休的年齡(55歲)來確定需要子女贍養,當他54歲時其子女因侵權行為遭受人身傷害,法院就判決不支持扶養費的請求,不論是從合理性或是合法性的角度,都是讓人難以接受的。第三,從合法性的角度考慮,對侵權行為的賠償原則通説是損失填平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賠償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亦沒有規定必須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完全需要贍養。既然贍養是一個逐步增加直至完全需要的過程,那麼人為確定一個年齡來界定需不需要贍養、賠與不賠贍養費,是違背賠償損失填平原則和民法通則規定的。綜上所述,受害人的父母應當界定為被扶養人,而不應以年齡來劃分是與不是。具體扶養費如何計算,將在下一節詳述。

扶養費的計算涉及八個方面問題:1、未成年人計算至18歲。成年人一般計算20 年,60歲以上,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按5年計算。2、按受訴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以下簡稱年人均消費支出),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標準高於受訴法院的,按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相關標準計算。3、按喪失勞動能力程度計算。4、被撫養人還有其他撫養人的,只計算受害人應當承擔的部分。5、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年人均消費支出。6、扶養費的計算標準是依據受害人的居住狀況或户口性質還是依據被撫養人的居住狀況或户口性質,來確定適用農村或城鎮的標準計算。7、在校學生的計算。8、受害人的父母的扶養費的計算。筆者就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的六個問題分別論述如下:

2、上述第3個問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與受害人的傷殘程度關係密切,但不是必然對應的關係,扶養費的計算不能當然引用傷殘程度來計算。一般來説傷殘程度高其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也高,但是對於如毀容、喪失性功能等導致的傷殘與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顯然不一致。因為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都需要司法鑑定來確認,而每一次鑑定都需要一定的時間和鑑定費用。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已經做了傷殘程度的鑑定,沒有做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法官應當告知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如果認為傷殘程度與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不相當,可以申請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司法鑑定,否則法院將按照傷殘程度來計算撫養費。把權利迴歸當事人,讓當事人在時間和鑑定費用與訴訟效率之間選擇,從而體現司法公正。

4、對上述第六個問題,按照侵權賠償的損失填平原則,被扶養人的損失是受害人獲得勞動收入後,所應支付的扶養費。受害人是城鎮居民的,因其收入高,應付出的扶養費也相應多。受害人是農村居民的,收入低,其支付的扶養費相對應也較少。因此,扶養費的計算應當按照受害人的居住狀況或户口性質,來確定是按農村或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當按照被扶養人情況來確定計算標準,實際是依需要來確定賠償額,沒有理論依據,且不具有合理性。假如受害人是農村居民,而他的被扶養人又是城鎮居民的話,如果按被扶養人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因河南省2007年城鎮人均消費支出為7826.72元,而農村居民的人均收入才只有3851.6元,則會出現計算的扶養費遠大於受害人收入的奇怪現象,這是令人無法接受的。如果一個農民的兒子在城市工作,多給父母扶養費,父母生活的比鄰居們都好,這是多麼合理多麼令人羨慕呀!如果不幸的事故發生在兒子身上,判決扶養費按兒子的城鎮居民身份計算,難道不合理嗎!

6、對上述第八個問題,受害人的父母所需扶養,如果身體健康狀況正常,應該是隨着其父母年齡的增長,逐步增加直至完全需要。筆者建議設立這樣一個模式,即以女工退休年齡50歲為計算點,50至60歲之間按20年計算,低於50歲的低一歲減一年。超過60歲按司法解釋的規定。這樣計算符合公民在年老之前扶養需求逐步增加的實際情況,人們容易接受。雖然到30歲至40歲的時候,扶養費計算較少,但受害人的父母可以選擇生育或收養子女等方法來解決將來的扶養問題。因此建議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釋解決此問題。在最高法院未做解釋之前,父母50歲之前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計算出數額判決扶養費,受害人父母不但要忍受喪子之痛,還要擔憂今後扶養無着,更加深了精神痛苦的程度。因此,可以通過增加精神賠償數額的辦法解決,既按上述方法計算出數據後,增加到精神損害賠償額當中,以此變通方法來解決目前對中年父母的子女受傷害至死、至殘的扶養費計算的難題,即符合社會實際需求、人們的心裏預期、也不違反民法通則的規定。

兒童是一個國家的希望,寄託着一代人甚至幾代人的期盼。關於平頂山現在兒童撫養費多少錢的問題,法律中有明確規定,兒童撫養費相關規定劃分了雙方職責,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但是無論怎樣,孩子需要的卻是一個平穩的家庭,和諧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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