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未撫養還有贍養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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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未撫養還有贍養義務嗎?

我們自小就是在母親的懷裏長大,感受的是母親給我們的慈祥的母愛,但是現實情況是並不是每一個人都會愛自己的孩子,那麼母親未撫養還有贍養義務嗎?答案是肯定的。儘管父母沒有撫養你,但是在父母年老生活有困難時我們還是要盡贍養義務的。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條又進一步規定: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子女從小沒有享受到被父母撫養的權利,他(她)成年後是否應當履行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對這一問題,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由於客觀原因使父母沒能履行或無力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成年後,仍應贍養父母。如果父母有負擔能力,基於自身的主觀原因,對子女犯有虐待罪、遺棄罪等罪行的,子女成年後,可以不贍養父母。但是,如果父母僅有虐待、遺棄子女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犯有其他罪行的,子女仍應盡贍養義務。父母如果與子女通過法律途徑斷絕了相互間的法律關係,其贍養義務亦隨之消失。

親生父母子女之間有法定撫養、贍養義務,這種義務不因為任何情形和理由而改變。我國《婚姻法》第十五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瞻養費的權利。”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責任,對年老體弱、生活有困難的父母,子女必須贍養,以任何藉口推卸贍養父母的責任都是法律不允許的。

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因婚姻關係而產生的一種親屬,屬於姻親。現實中,常見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有以下兩種:

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再婚時,繼子女已經成年獨立生活,或雖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費,沒有受其繼父或母的撫養教育,當然也就沒有對繼父或母盡贍養的義務。

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與繼母或父再婚時,繼父或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費,繼父或母與繼子女已形成了撫養教育的關係,此時繼子女就有義務對繼父或母盡贍養義務。

綜上所述,上文肯定了母親未撫養但是我們還需在母親沒有生活能力以及生活出現困難時伸以援手以及贍養。這是法律規定我們必須要盡的對母親的義務。根據情況,在一些情況下,我們還需要對繼父或者繼母盡法律的贍養義務,具體情況在上文已經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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