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要求重新判小孩是否可以
一、離婚後要求重新判小孩是否可以?
可以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由法院根據雙方情況進行判決。
撫養權的變更,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變更,一是雙方協商解決變更,另外一種是雙方無法協議時,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子女的撫養費標準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
夫妻離婚後一般都會確定了孩子撫養權的問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按照約定支付撫養費,但是在履行的過程中,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因為生病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合在撫養孩子,那麼另一方有權利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