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訴離婚想要女兒撫養權的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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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起訴離婚想要女兒撫養權的理由有哪些?

女方起訴離婚想要女兒撫養權的理由有哪些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

2、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女方生活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不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男方有賭博、洶酒等不良嗜好,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男方與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女方照顧外孫子女的;

(6)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7)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母生活的。

二、撫養權可能判給男方的情形有哪些?

孩子判歸男方撫養的可能性大的情況如下:

(一)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二)女方不盡撫養義務比如長期在外不回家,或無法實際盡到撫養義務如工作性質的原因等;

(三)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四)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概率較小,而女方尚處較好的生育期;

(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成長的;

(六)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司法實踐中撫養權可能會判給女方的情形是比較多的,但在不同的離婚官司中,自己爭取撫養權的有利情形沒有什麼參考性,也有可能男方各方面的條件都比女方好,最起碼法院判決不要全是要站在孩子的角度上去考慮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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