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費減免和增加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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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費減免和增加的條件

夫妻離婚經常會涉及到子女撫養費的問題。離婚初期,關於子女撫養費訂立的一個標準,可能會因為後期雙方生活水平的改變而不符合實際需求。那麼,當生活水平改變以後,如何去申請子女撫養費的減免或者增加呢?子女撫養費的改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今天,本站法律小編就帶您一起來了解一下。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實踐中,對這條的理解和執行存在二個問題。一是如何理解和適用增加撫養費的條件;二是該條和司法解釋,都只有關於增加撫養費的規定,沒有變更或減少撫養費的規定。實踐中,一方因情況變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標準支付撫養費時,是否可以請求不付或減少原定撫養費給付數額?其具體條件如何掌握?

一、增加撫養費條件

先看第一個問題,如何理解和適用增加撫養費的條件?對於這個問題,有的父母片面理解該條規定,認為可以隨時提出增加撫養費,有的甚至把該條作為一個利用的工具,在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過程中,為了達到離婚目的,不要求對方承擔撫養費或者自願承擔主要撫養費。但在離婚後,又利用上述規定,馬上提出增加撫養費訴訟。事實上,這種做法,有時並不可能達到目的。

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18條規定:要求增加子女撫育費的,必需具有如下三種情形之一的,才能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因而,對於原定標準雖然不合理,但原定協議後,沒有發生新的情況變化,全部承擔或者承擔主要子女撫養費的一方,仍有能力全部承擔或承擔主要子女撫養費的,其要求變更撫養費的請求不能支持。對於在訴訟過程中協議離婚時,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目的,而答應承擔全部或主要撫養費,但其實際上並無這種能力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干預,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

二、減免撫養費條件

一方因情況變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標準支付撫養費時,是否可以請求不付或減少原定給付數額?其具體條件如何掌握?婚姻法和司法解釋對這個問題都沒有規定。但我們認為,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標準支付撫養費時,可以請求不付或減少原定撫養費給付數額:

1、一方因工資或收入減少;

2、一方因病或傷殘;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沒有經濟收入的。

如一方患病,其工資或收入,用於治病,維持自己生存,已經很困難了。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請求不再承擔撫養費了。應當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達到使原定撫養費標準,不能給付或不能全部給付時,才能提出不付或減少給付數額的請求。如果雖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標準給付撫養費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撫養費的請求,不能獲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資很高或有鉅額收入,後來工資或收入雖有減少,但仍有足夠能力支付原定撫養費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撫養費的請求,不能支持。此外,根據上述《意見》第11條規定,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介紹的離婚夫妻關於子女撫養費增加或者減免需要滿足的相關條件。離婚後,撫養未成年子女依然是夫妻雙方不可推卸的責任。通過上面的介紹,相信您對如何更好的根據雙方生活條件撫養子女有了一定的認識。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隨時諮詢我們本站的法律顧問,我們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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