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河北省近三年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不起訴文書中發現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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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河北省近三年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不起訴文書中發現辯點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近三年來該罪在河北省乃至全國各地被起訴人數居高不下,且被追訴人員大部分為在校學生、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羣。

在此,作者從辯護人角度,通過在12309中國檢察網公佈近三年來河北省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不起訴決定書,以此歸納總結本罪不起訴的辯護思路,供有需之人蔘考。

一、具有從犯、坦白、自首、退贓、認罪認罰等從寬處罰情節


玉檢刑不訴〔2022〕40號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1年5月間,被不起訴人薛某某將用自己身份信息分別在中國農業銀行玉田鴉鴻橋支行、中國工商銀行玉田鴉鴻橋支行辦理的二張銀行卡以及U盾,以5000元人民幣的價格出售給他人。2021年5月24日被不起訴人薛某某出售的上述銀行卡及U盾被他人用於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二張銀行卡交易流水金額合計120餘萬元,其中,涉及28起電信網絡詐騙資金金額人民幣35萬餘元。案發後,被不起訴人薛某某及時採取掛失銀行卡等方式避免損失擴大,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000元。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薛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認罪認罰、坦白、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薛某某不起訴。

永檢刑不訴〔2021〕82號

本院認為,柯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從輕減輕情節系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認罪認罰,且悔過態度誠懇,違法所得已經上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柯某某不起訴

赤城縣院一部刑不訴〔2021〕Z9號

本院認為,梅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之二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免除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楊某某不起訴。

二、犯罪情節輕微,行為人身份特殊,系未成年人、在校生犯罪,具有初犯,認罪認罰等情節

石鹿檢刑不訴〔2021〕89號

本院認為:司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定的行為,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鑑於嫌疑人司某某案發時為在校學生,系初犯、偶犯,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良好,並積極退贓,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犯罪嫌疑人司某某作不起訴決定。

肥檢刑不訴〔2021〕9號

本院認為,肖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認罪認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肖某某不起訴。

吳檢刑不訴〔2021〕12號

本院認為,龐某某在明知他人從事“博彩”活動的情況下,將自己的兩套“四件套”出租給他人用於電信詐騙活動,獲利1200元。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定,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鑑於其系在校學生,平時表現良好,本人認罪認罰,系初犯,其涉案數額203000元,剛達立案標準(立案數額為200000元),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結合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十六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龐某某不起訴。

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銀行卡提供結算幫助未達到20萬元的立案追訴標準,銀行卡結算總額未達到100萬元的立案追訴標準

孟檢刑不訴〔2021〕47號

村回族自治縣公安局移送起訴認定:2020年4月份,解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辦理貸款的信息,便諮詢對方如何辦理貸款的事宜,2020年04月1日雙方約定在滄州火車站見面,對方來人是兩名男子,這二人以辦理貸款的名義帶着解某某到孟村縣政務大廳用解某某的身份信息辦理了名稱為孟村回族自治縣小健洗車店的營業執照,後又辦理對公賬户、印章等。辦理完成後解某某將辦理的營業執照、對公賬户、印章等物品全部交由對方。經查:解某某辦理的孟村回族自治縣小健洗車行對公賬户涉嫌電信詐騙犯罪,其賬户涉案流水為318萬元。

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孟村回族自治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解某某不起訴。

寬檢一部刑不訴〔2021〕Z28號

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已查明利用宏某某提供的銀行卡提供結算幫助從事網絡犯罪活動的數額為16萬多元,未達到20萬元的立案追訴標準,銀行卡結算總額為62萬餘元,未達到100萬元的立案追訴標準,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宏某某不起訴。

淶檢刑不訴〔2021〕81號

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淶源縣公安局認定的翟某某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本案中從HONOR手機等物品上檢測出被不起訴人翟某某的DNA分型,但GOIP”設備未檢測出被不起訴人翟某某DNA分型,結合被不起訴人翟某某的辯解,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懷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翟某某不起訴。

張西檢刑不訴〔2021〕43號

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張家口市公安局橋西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認定秦某某等人違法獲利的鑑定報告,不能確定其獲利情況,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冀邯山檢未刑不訴〔2021〕Z24號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甲出售自己名下手機卡為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分子提供幫助的行為,主觀上僅僅以換取零花錢為目的,客觀上處於利益鏈的最低端,沒有具體參與上游電信詐騙。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李某甲的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李某甲不起訴。

寬檢刑不訴〔2022〕2號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6月份,王某某(另案處理)在網上認識了賭博網站的客服人員,客服人員讓王某某給其提供銀行卡,並承諾給王某某好處費。王某某找到劉某某,劉某某協助王某某幫助賭博網站轉賬103042元。

本院認為,劉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無檢刑不訴〔2021〕91號

本院認為,趙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五、主動承擔被害人損失;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

南檢刑不訴〔2021〕16號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覃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行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其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覃某某不起訴。

涉檢刑不訴〔2021〕5號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行為,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但犯罪情節輕微,王某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其自願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並取得諒解,且主動上交違法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易檢刑不訴〔2021〕62號

本院認為,許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初犯、認罪認罰、主動承擔被害人損失、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的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許某某不起訴。

滄縣檢刑不訴〔2021〕79號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從犯、無犯罪記錄、退贓、賠償被害人取得諒解、認罪認罰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王某甲不起訴。

總結

認罪認罰施行以來,多數輕罪案件會消化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辯護前移早已是大勢所趨。由此,從上述檢察院的不起訴理由中可以看出,幫信罪要想在檢察院做到有效辯護,除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及是否符合刑訴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外,還應當利用國家刑事司法政策、取得被害人諒解、認罪認罰、主觀惡性小、自首、坦白、初犯偶犯等情節。尤其是取得被害人諒解這一情節,本身作為下游犯罪的幫信罪是不必代為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但是為了取保,亦或是作出不起訴都有其重要意義。

鑑於上述不起訴文書太多,因篇幅有限,在此就不一一列舉。附部分不起訴文書案號如下:

定檢一部刑不訴〔2021〕Z3號、涉檢刑不訴〔2021〕5號、涿檢刑不訴〔2021〕37號、涿檢刑不訴〔2021〕35號、保競檢二部刑不訴〔2021〕Z6號、張西檢一部刑不訴〔2021〕Z9號、冀邯山檢未刑不訴〔2021〕Z14號、易檢刑不訴〔2021〕34號、玉檢刑不訴〔2022〕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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