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產以贈與為由主張撤銷 - ——北京律師懷向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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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分家析產以贈與為由主張撤銷?——北京律師懷向陽

家庭成員之間簽訂協議將房屋處分給某個家庭成員的,屬於各家庭成員對於家庭共有財產達成的協議,該協議性質為分家析產協議,而非贈與人無償將標的物贈與受贈人的贈與協議。分家析產協議是各家庭成員的真實意思表示,其他家庭成員不得以撤銷贈與為由主張分割房屋。

 

案例來源: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終字第05513號


案情簡介:

原被告父母去世後,原告與被告簽訂《家庭析產協議書》,約定父母的房屋歸被告所有;另查明,房屋為原被告共同出資建造。協議簽訂後,原告提起訴訟,認為《家庭析產協議書》為贈與協議,在贈與物交付前可主張撤銷。


裁判結果: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家庭析產協議書》系原被告在被繼承人去世後對所留的遺產達成的協議,該協議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分家析產與贈與的對比

分家析產

釋義:分家析產是指將一個較大的家庭根據分家協議而分成幾個較小的家庭,同時對共有的家庭財產進行分割,並確定各個成員的財產份額的行為。

分家析產的前提是存在家庭共有財產。家庭共有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形成家庭共有財產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家庭共有財產取得的法律事實。具體表現為家庭成員有共同的生產經營活動,或是基於家庭成員的共同繼承、共同接受贈與或遺贈,或家庭成員將收入交歸家庭共有等。

二、有一定的家庭結構。由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的家庭中一般是沒有家庭共有財產的,因夫妻與未成年子女家庭的經濟收入來源主要表現在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如在家庭生活中,夫妻與未成年子女有共同繼承、共同接受贈與或遺贈的財產則應表現為家庭共有財產,據此具備了分家析產的條件。具備分家析產條件的家庭一般為三代或三代以上公用生活的大家庭,或者夫妻與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成年子女將收入交歸家庭共有,才會滿足分家析產所需的家庭結構。

贈與

釋義:根據《民法典》第657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可分為一般贈與和特殊贈與,一般贈與不附條件、期限或其他負擔,而特殊贈與則包括附條件贈與、附義務贈與、附期限贈與、死因贈與,等等。

根據贈與是否可以撤銷,還將贈與分為可以任意撤銷的贈與和不得任意撤銷的贈與。依據《民法典》弟658條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可以任意撤銷,但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是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分家析產和贈與的最主要的區別:

一、處分標的不同

分家析產處置標的為家庭共有財產;贈與處置標的為贈與人單獨所有的財產。

二、處分人不同

分家析產需共有人共同處分;贈與只需贈與人單獨處分,受贈人表示接受。

三、協議能否撤銷

分家析產協議具體表現為將大家分為小家,財產需要共同進行處置,在共同進行處置時共有權人將財產給其他共有人在訴訟中無法認定為贈與,而認為是分家析產,協議一經簽訂,不存在脅迫、欺詐等行為不可撤銷。存在脅迫、欺詐行為的應當在一年內提起撤銷。

贈與可以撤銷。撤銷可以表現為無因撤銷或有因撤銷。


無因撤銷權行使的條件為:

(1)贈與合同未經過公證證明訂立;

(2)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3)贈與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道德義務性質;

(4)在贈與物交付前(動產表現為交付,不動產表現為登記)。

有因撤銷權可行使的條件為

(1)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2)應當在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3)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銷贈與的條件

(1)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在六個月內行使撤銷權。

 

區分分家析產與贈與需要結合處分標的物和處分人綜合判斷,在簽訂協議時也需要相關當事人綜合考量是否需要簽訂,需要如何簽訂。如需進一步分析相關的法律風險,可考慮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為家庭財產、家族關係等更好的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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