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價合同在無約定時當事人能否主張調整人工費?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W

一、總價合同的三種模式

總價合同在無約定時當事人能否主張調整人工費?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6號,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條規定了三種價格形式:單價、總價和成本加酬金方式。實務中,總價合同通常又有三種情形。第一種,施工圖總價,即發包人將編制好的施工圖紙發給投標人,投標人根據圖紙投標報價,這種情況總價對應的是施工圖紙所含的範圍。第二種,清單總價,即發包人將編制的工程量清單發給投標人,投標人根據清單中的項目特徵投標報價,這種情況總價對應的是清單所含的範圍。第三種,混合型總價,發包人將施工圖紙和工程量清單一併發給投標人,並要求投標人依照圖紙對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復核,如果清單存在缺漏、錯誤由投標人承擔相應的風險。這種情況,實際上總價對應的仍然是施工圖紙包含的範圍。

二、合同無約定的情況下,在人工價格發生波動時是否應當調整人工費?

1、總價合同並不意味着價格不可變動。比如合同約定施工圖總價,同時約定人工費按照當地有關部門發佈的造價信息、調價文件進行調整,材料價格漲跌超過5%按造價信息進行調整超過部分,這些約定當然都是有效的,結算時應當予以調整。

2、合同約定以工程定額作為計價依據,相關部門對定額規範進行調整的,應依據調整文件對人工費予以調整。《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工程定額規範屬於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政府指導價,當指導價格發生變動的,應依據相關文件進行調差。

3、在合同沒有約定時,應當適用合同漏洞填補規則,當事人可以依據交易習慣主張調整人工費。《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通説認為,交易習慣包括《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及定額文件等。而《施工合同示範文本》(2017版)通用條款第11條和《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2013)第8.2節均規定了人工費的調整方法。因此,在總價合同沒有對人工費的調整進行約定時,當事人可以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主張適用交易習慣,來對人工費進行相應的調整。

小結:總價合同中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人工費不作調整,在人工價格發生異常波動時,當事人是有權主張調整人工費的。當然,為避免糾紛,筆者建議,發承包雙方儘量在簽訂合同時對人工費、材料費的調整和相關風險承擔進行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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