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 - 孩子興趣班費用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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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孩子上書法、攀巖等興趣班的費用,能否納入撫養費範疇,由父母

父母離婚,孩子興趣班費用怎麼算

分攤?

近日,一起撫養費糾紛案經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和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

審、二審後,認定參加興趣班的費用系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教育費用,不應計算在撫

養費中。

基本案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張女士與被告羅先生原系夫妻關係,婚後於2016年5月生育一

女羅小花。雙方於2018年7月登記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協議約定:羅小花由羅先生撫養,

因孩子上學的問題暫時隨張女士生活,羅先生承擔孩子撫養費每月2000元。

雙方離婚後,羅小花跟隨張女士在重慶主城區居住、讀書至今。在此期間,張女士為剛

幼兒園畢業的羅小花報名參加了書法、攀巖、鋼琴、美術、跳舞、語言、數學、英語、走秀、

芭蕾、手工、播音等十餘個興趣班,且均將報班事宜通過微信告知羅先生,但均未得到羅先

生肯定性答覆。

羅先生從離婚之後起採用現金支付、微信轉賬等方式向張女士支付撫養費至2020年6

月,之後未再支付。因此,張女士要求羅先生支付羅小花自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

的消費費用76101元,以及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羅小花四年生活費、興趣班培

訓費等各項費用9.6萬元。另查明,張女士從事幼師職業,羅先生無固定職業並在法庭審理

中陳述其平均每月有1萬元收入。

法院判決

武隆區法院一審審理後認為,撫養費支付的數額應當具有合理性,不直接撫養子

女的一方所支付的撫養費並非是子女花費的所有費用。張女士主張羅先生支付羅小花

撫養費平均每月高達7000餘元,結合當地物價水平,已超過撫養費承擔的合理性,

且張女士所舉示的消費明細不能直接證明該項消費系羅小花所用。同時,張女士訴請

羅先生支付羅小花參加興趣班的培訓費,但未提供證據證明羅先生對此認可,而這些

興趣班的費用顯然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教育費用,不應被計算在教育費的範疇內。因

截止到2021年12月,羅小花仍跟隨張女士在重慶主城區居住、讀書,法院遂判決

被告按每月2500元的數額標準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間的撫

養費,共計42500元。日前,該案經重慶三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二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

醫療費等費用。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的教育費的範圍

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學的教育費用,包括學費、書本費及孩子必須接受的教育項目

的相關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額外教育費用,如補習班、興趣班的費用及擇校費等,

往往不被計算在教育費的範疇,由未成年人父母協商確定。

本案中,張女士與羅先生最大的矛盾分歧在於應由誰支付羅小花參加興趣班的培

訓費用。對此,雙方均陳述在二人離婚時,羅小花尚未參加興趣班,後張女士為提升

羅小花的綜合素質,陸續讓羅小花參加了十餘個興趣班。張女士雖將此事通過微信告

知羅先生,但未獲羅先生肯定性答覆。因上述參加興趣班的費用是超出基本教育的額

外教育費用,在羅先生未明確表示願意負擔此費用的情況下,張女士要求羅先生負擔

此費用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最終未獲法院支持。

聲明:本文來源”山東高法”微信公眾號,在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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