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同律師:銀行未按約放貸致企業權益受損 - 法院判決銀行賠償公司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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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公司訴某銀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因銀行違約抽貸,法院判決該銀行賠償該企業損失82萬餘元。

杭州合同律師:銀行未按約放貸致企業權益受損 法院判決銀行賠償公司損失

2015年12月24日,樂清市某礦業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礦業設備公司)與某銀行訂立兩份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約定該礦業設備公司分別向該銀行借款660萬元和750萬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約定了借款年利率和逾期罰息利率等。後銀行向企業發放了貸款。借款到期日為2017年1月18日。

  貸款即將到期的前一個月,礦業設備公司開始辦理該兩筆貸款續貸手續。2017年1月5日,樂清市企業應急轉貸專項資金管理辦公室審核同意礦業設備公司提出的使用專項資金615萬元、745萬元的申請。同日,銀行向樂清市企業應急轉貸專項資金管理辦公室出具續貸承諾書,確認礦業設備公司符合續貸要求,同意予以續貸,並承諾在收到應急轉貸專項資金後5個工作日內下放續貸資金,同時承諾在應急轉貸專項資金轉至銀行專用賬户時實時扣款用於歸還該兩筆貸款。

2017年1月6日,兩筆專項資金匯入該貸款銀行專用賬户,1月8日,該礦業設備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向銀行的貸款賬户內匯入54.5萬元。以上款項合計1414.5萬元足以償還該兩筆貸款本息。2017年1月9日,由於銀行未將兩筆專項資金扣款用於歸還貸款,專項資金退回至應急轉貸專項資金專户。

2017年5月15日,銀行以礦業設備公司逾期未歸還貸款本息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歸還兩筆貸款。訴訟過程中,礦業設備公司未應訴、亦未到庭參加庭審。法院經審理後於2017年7月20日作出判決,判決礦業設備公司應償還銀行借款本金共計1360萬元及利息等。

2018年1月10日,該礦業設備公司履行了該判決,向銀行歸還貸款。

2020年5月27日,礦業設備公司向銀行提起本案違約賠償之訴。認為已經申請企業應急轉貸專項資金償還了被告銀行的貸款,被告銀行應當依約發放續貸資金,被告銀行不但沒有按續貸承諾書和樂清市企業應急轉貸專項資金使用協議的約定發放續貸資金,還故意將轉貸專項資金退回,人為造成該兩筆貸款逾期,給礦業設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樂清法院經審理認為,銀行在應急轉貸專項資金和補足資金到位的情況下,違背其作出的續貸承諾書以及樂清市企業應急轉貸專項資金使用協議的約定,未扣劃專項資金用於歸還貸款並續貸,造成該礦業設備公司名下兩筆貸款逾期未償還,已構成嚴重違約。銀行的違約行為致礦業設備公司財產權益受損,讓其承擔了超出貸款本金和期內利息以外的罰息、複利等不必要的損失。

最終,法院判決銀行應賠償礦業公司82.56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損失。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餘建華 嶽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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