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能否檢查另一方的銀行賬户?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7W

張女士和丈夫在2015年2月14日結婚,家庭收入一直由丈夫掌管,在銀行開户也是以丈夫的名字,後因張女士們兩人經常吵架,張女士便將家裏存摺賬號複印了下來,上面顯示的存款數額是40萬元。在今年的4月,張女士的丈夫向法院起訴要求和張女士離婚,張女士對離婚並不反對,但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張女士的丈夫向法院提交的夫妻共同存款僅為3000元,張女士想到自己曾經見過的存摺,對丈夫這種不誠實的行為表示失望,同時向法院提出異議。法官要求張女士舉證,張女士準備帶着結婚證和張女士個人的身份證到銀行查詢,但是銀行拒絕向張女士提供其丈夫名下的存款信息,張女士感到很不解也不知道應該如何應對接下來的訴訟

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能否檢查另一方的銀行賬户?

雖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夫妻雙方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夫妻的財產屬於夫妻之間共有,但這種共有隻是一種共同的管理和處分的權利,並不意味着夫妻一方有權隨意檢查另一方的銀行賬户。根據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第32條、《個人存款賬户實名制》第8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儲户的儲蓄狀況和個人存款賬户的情況有保密的責任,金融機構不代任何單位、個人查詢、凍結、劃撥儲蓄存款,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個人存款賬户的情況,並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的查詢、凍結、劃撥個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個人的儲蓄存款情況和個人賬户情況等是涉及個人隱私的材料,即便是配偶要求查詢的,銀行也有權拒絕。不過在離婚訴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等情形下,查詢另一方銀行賬户是獲知對方財產狀態的有效且可靠的途徑,在這些情形下,夫妻一方有查詢另一方銀行賬户的現實需要。所以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依照上述規定,確有需要的,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請申請收集證據,由法院去調取另一方的銀行賬户,以獲知另一方的財產狀況。

上述案例中,銀行拒絕張女士的查詢是有法可依的,張女士現在有家裏存摺賬號的複印件,她可以依次為依據向法院提交申請,請求人民法院對其丈夫以他自己名字所開的存款賬户進行調查,以明確夫妻雙方共同存款的數額。如果法院查明夫妻共同存款的數額與張女士的丈夫所説明的數額不一致的,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張女士的丈夫還有可能因為隱瞞共同財產而少分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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