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在刑事案件三個階段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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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在刑事案件三個階段中的作用

辯護律師在刑事案件三個階段中的作用

 

一、偵查階段

在這一階段,包括辦案警察在內,都是對案件處於探索、尋求真相的階段。律師在這一階段,通過介入案件,與辦案警察溝通,並向辦案警察提出書面法律意見。爭取做到由立案的重罪名改為提請批捕或移送審查起訴的輕罪名,由多個罪名減去部分罪名。

同時,對於情節輕微的,律師可以建議撤銷刑案,對嫌疑人取保候審或者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等。在這一階段,律師還可以對嫌疑人進行法律幫助、心理安慰,以及瞭解其家屬的擔憂。如果辦案律師發現有利於嫌疑人的事實證據,要及時建議辦案警察調查取證,如果辦案警察不調取、不查證,對於容易丟失、不宜保存的證據,律師要及時調取,或者向同級檢察院提出檢察監督。

從嫌疑人被羈押開始,到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之前,是最重要的無罪辯護期間,不批捕的可能性在20%到30%之間,這個期間最長是三十七天,就是通常説的“黃金救援期的三十七天”。

二、審查起訴階段

在這一階段,檢察部門屬於審查把關階段,能否起訴、罪名是否準確、證據是否充分,是需要經過審查起訴部門把關的、過濾的。律師可以閲卷和調查取證,和檢察部門辦案檢察官進行交涉,就罪名和量刑提出辯護意見,可以建議不起訴、取保候審等等。

檢察部門要做認罪認罰,律師就要與嫌疑人就卷宗情況充分溝通,是否認罪認罰,如果認是認哪個罪名,以及刑期多少進行溝通,如果不認會是如何。嫌疑人和律師之間還應當就如何進行配合進行溝通。

三、審判階段

在這一階段,是律師充分發揮律師辯護職能的階段,包括調查取證、充分閲卷、是否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是否申請召開庭前會議,做好庭審之前的準備工作。

開庭時,在法庭調查階段,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發表質證、質辯意見,對被告人進行發問,提出辯護方的證據等等,在法庭辯論,根據法庭調查的情形,進行事實辯(引用證據)、無罪辯、罪輕辯、法律適用辯、因果關係辯(理由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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