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吧?法院居然判決讓我承擔與母親離婚多年的繼父的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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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吧?法院居然判決讓我承擔與母親離婚多年的繼父的贍養費?!

不是吧?法院居然判決讓我承擔與母親離婚多年的繼父的贍養費?!

【案情簡介】

家住北京的小趙幾天前突然收到法院的傳票,讓他沒有想到的是將他告上法庭的不是別人,而是與自己母親離異多年的繼父老宋。老宋今年已經67歲了,身體一直不太好,常年由女兒照顧。老宋狀告小趙的理由也很簡單,要求小趙每月支付其贍養費2500元。小趙覺得此事有些荒唐。首先,老宋有一個親生女兒,贍養費應當由老宋的親生女兒負擔;其次,小趙認為老宋在與自己母親的這段婚姻中並未撫養過自己,且老宋經常出軌,對自己母親也長期不聞不問。因此,小趙無法接受繼父索要贍養費的要求。那麼,法院會如何審理此案呢?

【審判結果】

   本案經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老宋與小趙母親劉某於1995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劉某在前次婚姻中育有一子小趙,老宋在前次婚姻中育有一女,由老宋前妻撫養。1995年老宋與劉某結婚後,小趙與雙方共同生活,2019年老宋與劉某訴訟離婚。老宋早已退休並獨自居住,因腦梗處於半癱瘓狀態,每月醫療費入不敷出,故起訴小趙主張贍養費。小趙對老宋的主張並不認可,小趙認為老宋與自己並未形成撫養關係,且自己母親劉某與老宋婚前有口頭協議,婚後互相不撫養對方子女。此外,小趙還強調自己長期跟隨姥爺生活,讀書放假均回姥爺家,畢業後已年滿19歲,無需老宋撫養。而老宋與劉某結婚後,一直處於下崗狀態,有活就幹,沒活就在家,每月也就幾百元收入,至2000年買斷工齡後更無收入,以老宋當時的經濟能力根本無法撫養小趙。庭審中,小趙提交了一份房山區某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其主要內容顯示小趙年幼時主要由該村村民劉某夫婦(即小趙姥姥及姥爺)撫養,期間小趙的生活費也是劉某夫婦負擔。最後,小趙補充稱其2015年做了心臟病手術,因身體原因無法正常工作,基本沒有收入來源,需依靠母親劉某的退休金及房租差額生活,因此不同意支付老宋贍養費。老宋對小趙的説法也給予了否認,老宋稱其與小趙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關係,小趙12歲以後至18歲以前一直與自己和劉某共同生活,老宋做為繼父在生活、學習上都盡到了撫養義務

法院認為,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撫養教育包括生活上的照顧、思想行為上的教育和經濟上的供養等多個方面。本案中,老宋與劉某在 1995年結婚時小趙尚未成年,隨雙方共同生活至少3年的時間,可以認定雙方形成法律上的繼父子關係。小趙辯稱其與老宋未形成撫養關係,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採納。老宋已年滿67歲,缺乏勞動能力,小趙系老宋的成年繼子女,應當依法履行贍養義務。現老宋要求小趙支付贍養費的請求,於法有據,予以支持。關於贍養費的數額,法院綜合考慮老宋的財產情況、一般生活水平及小趙的經濟情況等因素,酌情確定小趙每月支付老宋300元的贍養費,老宋主張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分析】

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子女應盡的義務,但在重組的家庭中,繼父與生母離婚後,雙方無血緣關係,繼子女還需履行對繼父的贍養義務嗎?贍養父母不但是公民的道德義務,也是公民應盡的法定義務。《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也就是説,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本案中,繼父老宋與小趙雖無血緣關係,但他在小趙成長過程中確實盡到了撫養義務,對小趙有養育之恩。因此,即使繼父老宋已經與小趙生母離婚,但對於曾經撫養教育過他的繼父,小趙仍應盡贍養義務。如今老宋年老體邁,理應在生活上得到小趙的照顧。因此,法院最終結合實際情況判決小趙每月給付老宋300元贍養費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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