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手續後寫的承諾書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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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完離婚手續又寫的承諾書有效嗎

離婚手續後寫的承諾書有效嗎


辦理完離婚手續又寫的承諾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是由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雙方親自簽署的,就有法律效力。如果具備以下行為之一則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辦理離婚手續需要哪些材料

辦理離婚手續需要以下這些材料:

1、證明主體身份的材料。例如,本人身份證、户口簿、本人結婚證等;

2、證明離婚事實的材料。即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3、辦理離婚證需要的其他材料。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以上就是對“辦理完離婚手續又寫的承諾書有效嗎”這個問題進行的解答,即辦理完離婚手續又寫的承諾書如果是當事人自己願意簽訂的,意思表示真實的話,且雙方都有民事行為能力,承諾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承諾書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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