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 - 孩子撫養費如何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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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與張先生因感情不和決定離婚,婚後雙方育有一子,兩人協議約定孩子撫養權歸陳女士,但雙方對孩子撫養費存在爭議。

離婚時,孩子撫養費如何約定?

 

丘敏律師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第四十九條,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五十條,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第五十一條,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第五十二條,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並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十三條,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因此,子女撫養費多少以及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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