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還是投資 - 看我所律師咬文爵字品協議書斷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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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經濟項目常常伴隨風險,為了規避風險,人們往往會簽署《協議書》,那麼《協議書》是否受法律的保護呢?如果協議書裏的項目虧損了,本金是否還能退回來?

借錢還是投資?看我所律師咬文爵字品協議書斷案子


案情回放

  2017年8月26日,陳某某與刑某某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協議書》成立後,陳某某按照邢某某的要求將入夥資金轉賬至邢某某賬户。《協議書》成立後,陳某某從未見到合同協議中約定的項目,邢某某從未向陳某某支付過一分錢的利潤,經營情況也未曾向陳某某説明。直到2020年9月15日,根據《協議書》約定,邢某某應向陳某某退還入夥資金31萬元,邢某某以各種理由搪塞且不予退還。陳某某找到二十一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委申請仲裁。


案件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委託人陳某某與被申請人邢某某之間是合夥法律關係還是借貸法律關係,被申請人應否向委託人返還本金31萬元。依據規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是個人合夥典型的法律特徵。首先從案涉協議條款文義方面進行評析。案涉協議系由被申請人起草、擬訂,內容極為簡單。由於案涉協議第三條標點使用不規範、語義不明晰,導致委託人與被申請人對該條款的理解存在重大分岐。委託人認為該條款明確約定了本金31萬元在2020年9月15日協議終止後20個工作日無息退還,並未附任何條件。而被申請人則稱,該條款約定的意思是,如有利潤的情況下,被申請人才應當向委託人退還,系附條件的約定。

從漢語標點符號使用規範以及該條款上下文表達邏輯分析,該條款中“如有利潤……第二年以此類推,"至此應使用句號而不是逗號,即:“如有利潤……第二年以此類推。”且“第二年以此類推”實際應為“第二、第三年以此類推。”“如有利潤”系對“分紅”約定的條件,而不是對退還本金31萬元所約定的條件。從文義分析該條款真實的意思有兩層:第一層意思是如有利潤可按約定的方式分紅,所謂分紅實際是資金利息。第二層意思是無論有無利潤,在2020年9月15日協議終止後退還31萬元本金。該條款的本意是確保返還委託人的本金,委託人不承擔經營虧損。該條款約定與個人合夥所應具有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特徵不符。因此,雙方約定的實際是借貸關係。

再從案涉協議履行的事實方面進行評析。案涉協議約定項目總投資80萬元,委託人入股31萬元,但協議中並未明確約定被申請人的出資金額和出資方式。案涉協議簽訂後雙方從未對被申請人的出資金額和出資方式進行過確認。因此,本案尚不足以認定被申請人的實際出資金額和出資方式,尚不足以認定本案具有合夥所應具備的“共同出資”的法律事實。案涉協議中約定委託人不參與經營管理,事實上委託人也的確未參與經營管理。被申請人系該項目事實上的經營管理者,但被申請人在該項目的實施和經營過程中,並未對收支以及經營情況進行詳細記賬,更遑論按案涉協議要求製作財務報表。

以上協議履行的相關事實足以表明,被申請人並未視委託人為合夥人,被申請人亦未按合夥的要求履行其義務,委託人對該項目並不享有決定權。因此,該項目事實上是被申請人個人經營,而非合夥經營。



仲裁裁決


  仲裁庭認為,本案法律關係不符合個人合夥所應具備的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法律特徵,本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實際系民間借貸關係。案涉協議明確約定31萬元本金應在2020年9月15日協議終止後20個工作日無息退還,則被申請人應當按協議約定在2020年10月16日前向申請人返還31萬元本金被申請人逾期返還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裁決被申請人邢某某於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陳某某償還借款本金310000元以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460.45元,共計323460.45元,且自2021年12月1日起繼續以應付借款本金餘額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借款本金餘額全部償還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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