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釐子沒有中文標籤要不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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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釐子沒有中文標籤要不要賠?

車釐子沒有中文標籤要不要賠?

近日,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消費者以購買進口車釐子的外

包裝無中文標籤,主張十倍懲罰性賠償的產品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1日,朱某在南寧市某水果經營部購買10箱車釐子,共支付價款5500

元,後朱某以所購車釐子外包裝為全外文標識,沒有中文標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

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相關規定為由訴至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興寧區

法院),要求銷售者南寧市某水果經營部和經營者黃某共同承擔其價款損失5500元,

並承擔十倍賠償55000元。

【裁判結果】

我國法律並沒有對消費者的主觀購買動機作出限制性規定,只要不是為生產經營需要購買

的,即應當認定其為消費者,因此原告屬於消費者。結合案件查明事實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涉案產品應認定為初級農產品而非預包裝食品。我國法律雖然明確規定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

貼有中文標籤,但未對進口初級農產品是否應貼上中文標籤作出強制性規定。故涉案產品外

包裝上未貼中文標籤,並未違反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方面的規定。原告訴請被告賠償價款損失

5500元,缺乏充分依據,不予支持。原告在被告處購買涉案產品,其對所購產品上印有外

文等事項具有清晰的認識與瞭解,涉案產品未貼中文標籤不足以對其造成誤導。目前也無證

據顯示涉案產品存在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情形。因此,原告訴請十倍懲罰性賠償(即

55000元),同樣缺乏充分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興寧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朱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説法】

食品安全關乎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國家對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

品的違法行為堅決予以打擊。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

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籤;依法應當有説明書的,還應當有中

文説明書。標籤、説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

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

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説明書或者標籤、説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

得進口。

但上述法律規定是針對預包裝食品,顯然不適用於本案。車釐子是供食用的源於農業

的初級產品,並非加工而成,其定量包裝和外包裝標籤更多的是為了在儲藏、運輸過

程中提供保護和便於搬運。我國法律雖然明確規定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貼有中文標

籤,但未對進口初級農產品是否應貼上中文標籤作出強制性規定,故涉案產品外包裝

上未貼中文標籤,未違反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方面的規定。

聲明:本文來源“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轉載自“廣西高院”微信公眾號,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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