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申請追加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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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據

強制執行申請追加股東

《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相關案例

2019年2月15日,吉厚公司亞飛公司享有債權,合計800000元(包括訴訟費用)。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於2019年5月14日立案強制執行,案號為(2019)蘇0582執3313號,因未發現亞飛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於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蘇0582執3313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吉厚公司申請稱,亞飛公司於2017年10月19日註冊成立,註冊資金為88萬元,股東為葉某飛,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2018年10月23日,亞飛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為葉某飛之父葉某壽,其父子二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葉某飛0元的價格將亞飛公司全部股權無償轉讓給葉某壽,變更後,葉某壽持有該公司100%的股份,公司性質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本案的債權債務發生在葉某飛經營期間,其作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若不能證明自己的財產獨立於公司,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葉某壽作為亞飛公司的現任股東,若其不能證明自己的財產獨立於公司,亦應對亞飛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另,葉某飛葉某壽系父子關係,兩者無償將股權進行了轉讓,侵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且兩者亦沒有對公司的債權債務作出另行約定,故葉某飛葉某壽均應對亞飛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據此吉厚公司申請追加葉某壽、葉某飛為本案被執行人。

法院認為,葉某飛作為吉厚公司和亞飛公司涉案債務發生期間亞飛公司的唯一股東、葉某壽作為亞飛公司現在的唯一股東,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故均應對亞飛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申請人執行人吉厚公司申請追加葉某壽葉某飛為被執行人,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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