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理解買賣合同的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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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是賣方向買方交付買賣標的物的地點,由於合同的履行地點不僅是確定合同管轄地的依據,而且關係雙方的經濟利益,因此合同的履行地點對合同當事人的意義重大。

正確理解買賣合同的履行地

我國合同法關於履行地的規定有以下幾條: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確定合同履行地點的順序為:首先,當事人約定優先原則,也就是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履行地點的,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即可。其次,根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確定。合同法61條是法律規定的補充條款,在當事人對合同的條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才適用該條的規定。而根據該條,確定雙方當事人履行地,也應遵循以下順序:

首先是當事人進行協議補充;

其次是雙方當事人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議,則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最後,根據合同法141條的有關規定確定。

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履行地點或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法61條仍然不能確定的,應當適用141條的規定進行確定。合同法141條的規定又有兩項,下面分別闡述:

(一)出賣人負責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給第一承運人的地方為交付地點。在合同中,如果雙方約定由出賣人負責運輸,則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給第一承運人,因此將標的物交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為合同的履行地點。

(二)為約定由出賣人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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