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為泄私憤 - 故意毀壞財物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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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訊(謝啟明 李金玉)近日,江西省上栗縣法院審結了一起故意毀壞財物案件。被告人柳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六旬老人為泄私憤 故意毀壞財物獲刑

被告人柳某某近十年來一直在其家附近的紙業公司食堂工作,並在2018年開始承包了該公司的貨物運輸業務。自2022年初起,該公司不再讓被告人柳某某承包貨物運輸業務,而被害人在該公司的貨物運輸次數增加。被告人柳某某認為被害人影響了其承包運輸業務,便產生了將被害人貨車燒燬的想法。2022年4月13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柳某某看到被害人的貨車停在公司食堂邊的路上,便從食堂的桌子上抽了半卷衞生紙,並拿了一個打火機,然後在旁邊裝修的工地上撿了半截磚頭,把被害人貨車駕駛室的左側玻璃砸了一個洞,用打火機點燃半卷衞生紙後通過玻璃洞扔進駕駛室內。在看見被害人的車內燒起來了,方才離開現場回家。

經鑑定,被害人車駕駛室損壞價值為12122元。案發後,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

上栗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柳某某為泄私憤故意燒燬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柳某某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能認罪認罰,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故意毀壞他人財物行為的發生,大多是衝動之下的莽撞之舉,在社會活動和生活中,要有最基本的自我約束和剋制能力,多些理智、寬容和理解,切勿選擇以泄私憤的過激方式處理,別因一時衝動而觸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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