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欠債誰來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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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欠債誰來還
一則武漢債務案例,一對夫妻向另一對夫妻借款150萬元,長期不還被告上法庭,結果,在借款期間欠債人離婚,女方聲稱150萬債務與她無關。法院判決,150萬是夫妻共同債務,丈夫還不了,妻子承擔連帶責任。該武漢債務案中楊先生和汪女士是對夫妻,黃陂人,與李某、張某夫妻倆是好朋友,2008年4月1日,李某、張某夫妻向楊先生和汪女士夫婦借款150萬元,並出具借條,承諾於2008年11月1日前歸還。但到期後,李某、張某夫妻到期沒有按時還款。2011年11月,李某再次出具書面承諾,當年12月份開始以開辦的汽修廠租金償還借款,但這同樣是一張“空頭支票”。無奈之下,楊先生與汪女士夫妻將李某、張某夫妻告上法庭索要150萬元及利息。該武漢債務案中李某的妻子張某稱,她和李某實際上已於2010年7月份離婚,兩人離婚時有個約定:原夫妻共同債務由李某承擔,她本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該武漢債務案中法院審理查明李某、張某夫妻倆離婚屬實,但李某和張某“夫妻倆”的借款債權債務發生在他們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的約定,只能約束兩被告,不能對抗第三人。
1、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男、女雙方都有償還義務,通常各自承擔一半債務;
2、離婚時,男、女雙方對共同債務的約定有效,但效力只限於男女雙方之間,不能以此對抗不知情的債權人,更不能以有上述約定為由,拒絕償還債務;
3、如果其中一方償還了全部債務,事後有權向另一方追償。
我是武漢律師——杜律師,有債務糾紛可與我説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