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好你家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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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看好你家狗”

當代社會,飼養寵物越來越普遍,因此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報道也越來越多。那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該由誰來承擔責任呢?讓我們一起來看下面這則案例。

【案情簡介】

20178月,歐某途經被告高某經營的某信息諮詢服務中心檔口門前時,突然遭到高某飼養的狗攻擊,歐某躲避不及摔倒在地。歐某當晚即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經檢查診斷為左股骨粗隆間骨質斷裂,斷端分離累及大轉子,併產生相應費用。後歐某傷情經鑑定為9級傷殘。後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高某賠償其因此遭受的損失醫療費、後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殘疾鑑定費、精神損失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合計250963元。

該案經過庭審查明,原告歐在丈夫陪同下徒步經寬敞公共人行道時,即信息諮詢服務中心與聚鮮樓鄰接處,遇趴在台階上休息的由高飼養的一隻棕色泰迪犬泰迪犬見歐夫妻接近,站立起來向歐方向走了兩步(約50公分),此時歐泰迪犬相距約3米;歐麗珍見泰迪犬靠近,驚慌往其左側避讓時摔倒受傷。

【法院裁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有證據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以及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有義務按規定飼養或者管理動物,並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飼養或管理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僅在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才能減輕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本案中,首先,高某未有證據證明其所飼養的“泰迪犬”有取得《犬類準養證》,其飼養涉案犬隻違反了《廣東省犬類管理規定》第四條“縣以上城市(含縣城鎮、近郊)、工礦、港口、機場、遊覽區及其3公里以內的地區,經濟開發區、各類有對外經濟合作的鄉鎮政府所在地,均列為犬類禁養區。......”的規定。其次,涉案的犬隻雖未對人實施如“抓傷、撲倒、撕咬”等直接接觸人體的動作,一般人在陌生犬隻尤其是未被約束的犬隻進入到在自身安全界線內的時候,本能會產生恐懼的心理,故歐某在看到未被採取任何約束措施的涉案犬隻突然起立並向其逼近的時候,因本能的恐懼而避讓進而摔倒,並致歐某受傷。雖然犬隻與人體不存在實際接觸,但該傷害與犬隻之間具備了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故二者具備因果關係,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此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再次,高某未有證據證明歐某在受傷害過程中存有主動挑逗、投打、追趕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等情形。據此法院判決高某承擔本案全部侵權責任。

【律師認為】

上述案例中,寵物狗雖然並未直接接觸到被害人,但也被要求承擔全部侵權責任。前述認定結論也是由於我國的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因前述案例中為2017年之事實,故使用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的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通用採取的是無過錯責任規則原則,即除了證明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情況之外,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此,提醒大家,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不僅包括直接咬傷人等,還包括被害人受驚嚇跌倒損傷等。建議大家外出遛寵物時要看顧好自己的寵物,並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做好約束措施,同時要注意禁止兒童外出遛寵,老年人也有必要自我評估身體條件是否可以養寵物,即使養寵物也要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年檢,外出遛寵要謹慎小心,做好自我防護。

 

 

【相關法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編 侵權責任

第九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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