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家庭訴請徵地補償款增加份額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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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獨生子女家庭訴請徵地補償款增加份額獲支持

趙某與曹某為祁東縣A村A組村民,2019年,祁東縣A村A組因政府徵收土地獲得徵地補償款。趙某與曹某認為,祁東縣A村A組分配徵地補償款時,未向趙某與曹某發放獨生子女户增加一人的份額。2020年6月,趙某與曹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祁東縣A村A組支付徵地補償款。

法院依法向祁東縣社會事務綜合服務中心調取了趙某與曹某的全員人口信息檔卡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線上信息,其中趙某與曹某婚生子趙某某為獨生子女事實屬實,且《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編號與原告提交的證件編號完全一致。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集體經濟收益、徵地補償費時,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祁東縣A村A組在分配土地補償費的集體收益時,未按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向趙某與曹某發放增加一人份額。趙某與曹某要求徵地補償款增加一人份額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以集體財產所有權為基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遭到侵犯該如何維權,獨生子女家庭能否享有增加一人份的徵地補償款,法律法規給出了明確的規定。在集體土地拆遷補償過程中,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有侵犯村民合法財產的權利。獨生子女家庭是特殊時期的產物,在很長的一段時期中,獨生子女家庭為社會的整體發展、國情的統籌佈置做出了一定貢獻,所以對待獨生子女家庭,我們不僅要從政策上對其有所優待,更要在法律上對其權益進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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