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購入抵押車 - 車被開走誰擔責?

來源:法律科普站 6.42K

中國法院網訊(褚學超 潘明雅)“抵押車”,即車輛的所有權人向銀行或者個人申請借款而用作抵押,並且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的車輛。目前,二手車市場仍有抵押車買賣現象,一旦車輛發生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盜竊等問題,買受人就會面臨車財兩空的境地。日前,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購買抵押車引發的糾紛。

低價購入抵押車,車被開走誰擔責?

張某從事二手汽車買賣業務,2020年10月,朋友歐某找到張某,想要購入一台二手車,張某通過微信將幾款二手車的信息發送給歐某。歐某看中了一款標價3.15萬元的小汽車,張某明確表示這是抵押車,無法過户,所以價格優惠。經過考慮,歐某決定購買這輛抵押車,並於2021年3月支付了全部購車款。拿到車後,歐某在張某的幫助下,拆除了車輛上的定位裝置,正常上路駕駛。

2021年10月的一天,歐某突然發現自己的汽車不翼而飛,詢問張某後得知,該車已被抵押公司拖走,無法取回。歐某氣憤不已,認為自己遭受了欺騙,便將張某、該車所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馮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歸還購車費、汽車保險及手續費、尋車費。庭審中,被告張某提供了在購車當天與歐某簽訂的質押權轉讓協議,表明歐某知道該車設有質押,存在風險。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張某對車輛抵押情況並無隱瞞,歐某完全知曉,可見原被告之前訂立的車輛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等,應屬有效。根據雙方對車輛買賣合同的簽訂及車輛交付過程的陳述,可以認定張某系中介人,馮某已通過中介人張某按約向歐某履行了交付涉案車輛的義務,未構成違約。歐某在明知其購買的車輛系抵押車輛,無法辦理正常過户手續的情況下,仍進行車輛交易,屬於自擔風險的行為,故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歐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説法

抵押車輛的所有權人大多無力歸還借款,也無法在約定期限內解除抵押或者回贖車輛,導致抵押車輛在二手車市場不停進行流轉,最終到達買受人手中,因此,貪圖便宜購買有權利瑕疵的抵押車,是有風險的。

法官提醒,若市民購買二手車應通過正規渠道,慎重檢查車輛手續是否齊全,認真看清購車合同條款,購買後及時辦理過户手續,確保汽車交易合法合規。若明知系抵押車仍購買時,建議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以及車輛被抵押權人取回時違約責任問題,避免車財兩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