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的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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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審判長:

離婚案的代理詞

XX事務所接受被告XX梅的委託,指派我們擔任其代理人蔘加訴訟,通過庭審並結合相關證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代理人發表一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第一、原被告雙方感情未徹底破裂,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原告從網絡上所下載打印的圖片無法查證屬實,依法應不予認定,更不能證明感情破裂的依據。原告所述完全是為達到離婚目的而編造的一面之詞。雙方婚前經人介紹認識,原告還到被告的工作地合肥看望女方,並保持電話與網絡聯繫,系自由戀愛並培養了良好的婚前感情基礎。婚前原告託人多次到被告家求婚,證明婚前感情較好,雙方經過充分了解之後並自願登記結婚,雙方婚後感情也沒有發生什麼變化。即使偶有吵架之類的小矛盾,也屬於夫妻剛開始時的婚姻磨合。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原告與被告雙方夫妻感情沒有確已破裂的情形,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理由是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本案中原告訴請離婚不是因為感情破裂,而是意圖侵佔被告應得的拆遷利益。

二、原告請求返還彩禮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1、關於彩禮數額的認定。首先,原告方的證人與被告存在親屬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且一個證人證言為孤證,沒有其他證人證言相佐證,不應採納。原告提供手寫的一份開支記錄不符合證據的三性,不能做為證據使用。

 2、原被告雙方辦理了結婚證,少量的紅包也已經用於家庭開支,被告請求返還彩禮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未共同生活是原告方完全是為達到離婚目的而編造的一面之詞,沒有有效證據證明。

第三、假如法院最終判決離婚,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保護被告擁有其合法應得的拆遷房利益。

1,被告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表明:被告已經實際享有65平米的安置房,原告父親即户主XX已經簽字確認。《物權法》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十八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證明被告已經取得該65平米安置房的物權。第六十四條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第六十六條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第九十四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被告依法享有該65平米的拆遷房,應得到法律的保護。而原告方故意對此隱瞞,意圖隱藏屬於原告的財產,屬於過錯方,《物權法》第七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但原告隱藏事實意圖侵佔該安置房,其違法違背公德的行為不應取得該65平米安置房。再次證明原告是為了侵佔女方的拆遷利益,而編造離婚理由,並未感情破裂。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1條.夫妻一方將財產非法隱藏,對隱藏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該意見第13條.對不宜分割使用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第二章第二條第5款:依法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徵用案件,中規定:案件涉及農村集體成員資格界定標準的,要在現行法律規定框架內,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民特別是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為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之第十九條:也做了相同的規定。因此,假如判決離婚,原告家庭擁有三處安置房的情況下,法庭應當保護被告作為婦女和無過錯方的應得合法權益,保護其合法安置房利益。

綜上,原告由於貪圖被告拆遷房屋而編造離婚理由,並非感情破裂,應判決不予離婚。如判決離婚,由於原告由於貪圖拆遷房屋屬於過錯方,請法庭從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依法保護被告屬於婦女和無過錯方的拆遷房利益,判令被告擁有該65平米安置房的所有權。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參考並採納。

代理人:XX律師事務所

律師: 張新

012年X月10日

本案在律師的幫助下,被告合法利益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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