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必須本人簽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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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對方收到律師函,可以用多種方式發送律師函。用郵寄的方式來寄送律師函時必須的,還可以輔助用郵件、或傳真的方式發送律師函。律師函以多種方式發送以後,還可以和對方電話溝通已經向其發送了律師函,往收到律師函後及時溝通。

律師函必須本人簽收嗎?

律師函(Lawyer'sletter)是指律師接受客户的委託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製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

用律師函對某一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估計,其目的在於以法律尺度和律師的判斷,對送達對象曉之以法律事實,動之以利弊得失,讓送達對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法達意”。

律師函的本質是一種委託代理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對於訴訟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律師函並不是真正有效,具體還要法院的認可,如果法院不認可,則是無效的律師函。

律師函必須要有律師簽章和蓋章,代表對此函負有法律責任,如無則為偽造。如受到威脅、恐嚇、損失等,可向公安機關報警,追究委託人以及律師的責任。

律師函發出去以後,對方沒有回覆,或有回覆但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這時候就得跟客户溝通是否有必要採取進一步行動,實施制裁措施。一般律師函在“律師意見”部分都會要求對方在“指定的時間內,做出相應的行為,否則實施相應制裁措施”的字樣。“合法的恐嚇信”都發了,在指定的期限內,對方並沒有按照意思去做,也沒有采取什麼制裁措施,那以後再發什麼函件效果都不好,對方會覺得就嚇唬嚇唬而已,並不會採取什麼行動。把道理都跟客户講清楚,然後由客户決定是否採取進一步行動。如果要進行訴訟或採取其他法律手段,那就辦理相關委託手續,進入下一個法律程序。

發出律師函是因為自己的權利被受到了侵害,如果受到侵害的話,發出律師函則代表正在進行維權。如果對方漠視律師函,或者是還不採取道歉的行為那麼可以進一不採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要求對方停止侵害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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