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委員會如何主動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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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即民間調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民間糾紛的調解,屬於訴訟外調解。目前規範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以及《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羣眾性組織。
它可以採用下列形式設立:
(一)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二)鄉鎮、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三)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四)根據需要設立的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員是經羣眾選舉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領導下,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調解員,統稱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人以上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多民族聚居地區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中,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人民調解委員會中應當有婦女委員。擔任人民調解員的條件是:為人公正,聯繫羣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調解委員會如何主動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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