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簽訂進場承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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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簽訂進場承若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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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末簽訂可拒絕進場施工的嗎?

建築工程中標後未簽訂書面合同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中標後未簽訂書面合同,該工程也未經中標人實際實施;一種是中標後未簽訂書面合同但該工程已經中標人實際實施。導致中標後未簽訂書面合同的原因儘管在實際中多種多樣,但無外乎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兩種。主觀原因如有關當事人不正當或惡意變更中標結果或放棄中標項目、招標人為逃避法律責任惡意拖延簽訂合同或拒不籤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雙方合意撤銷中標等,客觀原因如有關當事人經營惡化無力實施工程、國家政策法規變更等。中標後未簽訂書面合同工程也未經中標人實際實施的情況,除非因招投標雙方合意撤銷中標,有關當事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和行政責任。以下主要分析中標後未簽訂書面合同但該工程已經中標人實際實施的情況。

  首先,中標後未簽訂書面合同但該工程已經中標人實際實施,該工程合同已經成立生效。《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建築法》、《合同法》均明確規定建築工程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中標後出於種種原因或動機,建築工程發包方與中標人未簽訂書面合同,但發包人又指令或許可中標人進場施工,中標人也按照發包人的指令或許可實際進行了工程施工,履行了主要合同義務即施工義務的,符合《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當認定雙方的施工合同已經成立,同時《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種情況形成的合同也是有效合同。

  其次,有關當事人應當按照招投標文件、施工圖紙等確定雙方權利義務,承擔相應合同責任。既然雙方的工程施工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就應當承擔各自的合同責任,行使各自的合同權利。但畢竟雙方未形成有詳細具體文字條款的書面合同書,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照雙方的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施工圖紙、有效施工標準規範、技術文件以及雙方在實際施工中形成的各種簽證、會商紀要等,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若任何一方違反以上文件的規定,均視為違反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

  再次,中標後未簽訂書面合同但該工程已經中標人實際實施更容易產生爭議糾紛。儘管有招投標文件等各種文書約束雙方,但仍不可避免因缺乏詳細具體的合同書帶來的各種爭議,在施工中出現的一些具體問題常常在招投標文件等文書中找不到依據,例如設計變更施工計量取費、具體的違約責任等在招投標文件中往往沒有明確約定,因此更容易發生各種爭議糾紛,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因此,這種情況下不利於充分保障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因未訂立書面合同有關當事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中標後未訂立書面合同便進行實際施工,不僅對於保護施工雙方合法的權利不利,而且擾亂建築市場,違反招投標法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承擔行政責任。但《招投標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建議完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制度和相應的行政處罰制度,便於有關政府部門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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