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資產重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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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複印件)及電子版。
(二)審核程序:證監會上市部由併購一處和併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1、反饋和反饋回覆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申報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併購一處和併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
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覆後,不需要提交併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準或不予核准。
3、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27條需提交併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併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併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28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併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併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併購重組委反饋意見。
5、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併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併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三條
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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