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税的計税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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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消費税的計税為從價定率徵税的應税消費品,計税依據為應税消費品的銷售額,即納税人銷售應税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納税人銷售的應税消費品,以外匯計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税額。
納税人自產自用的應税消費品,按規定應當納税的,按照納税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税;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税價格計算納税。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税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税税率)。

消費税的計税依據

法律依據:《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納税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税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税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税價格確定。組成計税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税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徵消費税的貨物,其組成計税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税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採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税務總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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