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型公司如何設計股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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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參與公司持股的人主要包括公司合夥人(創始人和聯合創始人)、員工與外部顧問、投資方。在創業早期進行股權結構設計時的時候,要保證這樣的股權結構設計能夠方便後期融資、後期人才引進和激勵。

創業型公司如何設計股權方案

當有投資機構準備進入後,投資方一般會要求創始人團隊在投資進入之前在公司的股權比例中預留出一部分股權作為期權池,為後進入公司的員工和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預留,以免後期稀釋投資人的股份。這部分作為股權池預留的股份一般由創始人代持。

而在投資進來之前,原始的創業股東在分配股權時,也可以先根據一定階段內公司的融資計劃,先預留出一部分股份放入股權池用於後續融資,另外預留一部分股份放入股權池用於持續吸引人才和進行員工激勵。原始創業股東按照商定的比例分配剩下的股份,股權池的股份由創始人代持。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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