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法中個人合夥與企業合夥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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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法中個人合夥與企業合夥有什麼區別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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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與個人合夥

1.兩者概念的區別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約定,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合夥人對形成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法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在出資方式、普通合夥人對外責任上,個人合夥與合夥企業沒有區別。但涉及非貨幣出資時,合夥企業要依法律規定辦理相應的財產權移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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