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跑了合夥人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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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跑了合夥人有責任嗎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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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合夥企業的法人代表可以是合夥人的嗎?

一個合夥企業的法人可以是合夥人。我國《企業法》規定: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二)有書面合夥協議;(三)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第九條合夥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第十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第十一條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第十二條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各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實際繳付的出資,為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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