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之間的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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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之間的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税。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簽訂的明確雙方購銷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徵收印花税。對於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税。也就是説,如合同屬於應税憑證範圍,且該合同明確雙方供銷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則該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分公司之間的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税

法律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集團內部百使用的有關憑證徵收印花税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對於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願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係、據以供貨和結度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內,應按規定徵收印花税。對於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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