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夫妻要怎樣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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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對財產進行分割的,可以由雙方協商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或者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對財產的分割事項。如果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如果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問題曾經簽訂過財產協議,該婚內財產協議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的情況下,該財產協議即為有效,雙方離婚時應按財產協議的約定進行財產分割。如果夫妻雙方簽訂過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如果一方因為撫養、教育孩子、照顧照料老人或者為另一方的工作提供幫助等付出了更加多義務時,離婚時付出更多義務的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補償。如雙方無法就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協議,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分割共同財產。法院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的,通常情況下,夫妻共有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由雙方進行平均分配。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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